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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專區/學雜費專區 / 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

10602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鼓勵本校家境清寒、成績優秀之學生,給予免繳學雜費之獎勵。

三、申請資格:申請學生應具有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該班級前三名之學生(並列第三名可申請),如前三名已申請其他補助,放棄本項補助時,可向下遞補至該班名額三名為止。

(二)前一學期功過相抵無小過且無警告三支()以上處分。

(三)前一學期之體育成績70()以上者。

(四)取得以下二種證明之任一種或經導師依學生家境概況予以推薦

1.取得里長証明為清寒者。

2.取得國稅局年收入148萬以下証明。

(五)該班級如無符合條件者,則取符合德育、體育與家境清寒條件者中,智育成績最優者一名獲得減免。

(六)各班獲得減免之人數未達三人時,其缺額依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得由教務處通知其他班級符合條件者,依智育成績擇優遞補。

四、減免項目:

符合第三點條件經審查通過之學生,學費與雜費均予免繳。

五、本項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雜費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佈減免學雜費學生名單。

(二)每一學年分上、下學期各申請一次。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於收到成績單(以未補考前之成績採計)後依公告申請時限內持證明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四)審查學生申請書。

(五)將減免學雜費學生名單送至出納組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六、經審查通過免繳學雜費學生亦可參與校外其他各項獎助學金與教育補助申請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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