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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專區/學雜費專區 /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4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9914B 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 日生效
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提升技職教育品質、縮
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
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職校)及高中、
職校附設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所稱學費,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高
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費項目,不包
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
三、補助類別及其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有下列各該補助類別規定之國內學校學籍
之學生: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普通科學籍。
2.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具高中或職校之職業群科學籍。
2.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具進修學校學籍。
5.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學籍。
2.具私立進修學校學籍。
四、前點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學費補助。但同一學期已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及學
費減免優待,或已享有政府各項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而重讀、轉學或復學者,不包
括在內;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且家戶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其他
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公告現值總和在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以下不動產者。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經學校認定者,
不在此限。
(二)學生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得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但其他特殊
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符合前二款規定及直轄市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規定者,得申請私
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家戶,其計算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但已
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學生,其每學期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高中、職校及進修學校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中、職校 (非
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
3.國立五專前三年學生:補助金額以國立五專前三年學費平均值為上限。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 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額度高於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學費標準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
學校學費標準上限減去公立學校學費標準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標準上
限。
六、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①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
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
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②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
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
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
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
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
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七、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
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2.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或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
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
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
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與高職
免學費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
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
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八、本部核撥學校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
核定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為限。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
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分別退還學生已依規定繳
納之學費及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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