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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 / 學校相關之因應Q&A

校園與日常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常見問題 Q&A

Q1: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A:可以,但需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比例原則」。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同時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非要求過去各項業務完全停止或一定要將個資隱去。 學校公告獎懲、榜單等屬於個資法上的「利用」行為,只要資料利用屬於「蒐集特定目的(例如:學生資料管理)」必要範圍內,即屬合法,並不需要將全名去識別化。

接下來只需確認利用方式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例如:公告獲獎事項為了激勵學生,完整公布班級與姓名是合理的;但若是公告處罰,可能只需公告學號與違反校規情節,不需公告姓名。因此,榮譽榜直接公布學生全名,合乎個資法合理利用範圍,並不需要以○○取代。

(資料來源:NII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


Q2:在網路上(例如:臉書)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A:不適用,但仍可能受民法規範。

依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自然人若為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 因此,一般民眾在網路上與友人分享照片、影片或電話,尚無個資法之適用。

注意:若分享行為已侵害到他人的隱私權,受害人仍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等規定,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Q3:學生的校服上如繡上姓名、學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A:不違反,此行為根本不適用個資法。

個資法主要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行為。學校要求學生在制服上繡上姓名、學號,屬於學校的服儀管理範疇,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的行為,因此無個資法適用與否的問題。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


Q4:學校是否可以將成績單直接寄到家中給學生家長?

A:需依學生是否成年分開討論。

學生的學習過程、考試成績與評語均屬於「學生(員)、應考人紀錄」,其蒐集與利用需符合個資法。寄送成績單應分以下情況處理:

  • 未成年學生(未滿 20 歲): 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且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有義務將成績提供給家長,此舉屬於合理利用。(高中生亦同此解釋)。
  • 已成年學生(滿 20 歲): 學生在法律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主張個人權益。在未取得學生本人同意前,學校不宜逕自將成績單寄給家長,避免構成目的外利用。 大專院校可設計申請表單讓學生簽署書面同意,或依 大學法 第 32 條修訂學則,將成績通知相關規定列入。

Q5:外國人在台短期進修或者留學,是否也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

A:是的,均受保障。

只要是在我國境內所進行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無論對象是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均受我國個資法規範與法律保障。


Q6:個人資料蒐集的管控重點為何?

A:依個資法規範,有三大基本管控重點:

  1. 個資蒐集不逾越特定目的: 釐清組織內持有的個資種類(如員工、會員資料),確認是否包含特種個資(如犯罪紀錄),並核對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布之特定目的。
  2. 須符合有關蒐集之法定要件(個資法第 19 條): 蒐集與處理時,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件之一:有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訂有或有類似契約關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者、學術研究或統計目的、與公共利益有關、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
  3. 須履行當事人之告知義務(個資法第 8、9 條): 如果是「直接取得」,應於蒐集時告知: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得自由選擇提供與否及其影響。如果是「從第三人處取得」,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上述內容,並額外告知「個資來源」。

Q7: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哪些相關責任?

A:主要分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 民事賠償責任

  •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如天災事變除外)。
  • 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名譽受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
  •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人受害之事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 2 億元為限。但總損害若超過 2 億元,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則不受每人最低 500 元之限制。
  • 公務機關除適用個資法外,亦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二) 刑事責任

  • 違反有關特種資料(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紀錄等)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述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對於個資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其他方法妨害正確性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法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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