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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章則 / 進階審查原則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青年領袖培育研習營學員進階審查原則

1070430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青年領袖培育研習營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建立本計畫進階評選機制,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客觀評選原則,並兼顧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以作為承辦學校評選學員進階之重要參據,特訂定本原則。

三、適用範圍:初、中階學員進階之評選。

四、審查重點:

(一)學員在營表現、個人特質與未來發展潛能:60%。

(二)結訓後返校表現、所學應用及回饋參與:20%。

(三)指定作業繳交:20%。

(四)外國語文能力:暫不列入。

五、名額分配:

(一)各進階之承辦學校以原住民學生青年領袖培育研習營計畫訂定之名額,依比例原則分配予各階承辦學校。

(二)備取學員採分區遞補為原則。

六、評選流程:

(一)   參加學員成績造冊

1.    初、中階之承辦學校於學員成績造冊送交前,應先召開該區之協調會,依本原則之規範進行討論與審查相關事宜。

2.    由初、中階承辦學校將所有參加學員依總成績由高而低排序造冊,彙送召集學校。各項成績應趨於70分至90分間,有低於或高於區間分數者應提具體說明,如作業未繳交、在營表現欠佳等等。

(二)   成立審查委員會:由教育部國教署邀集承辦學校代表、教育行政人員、社會專業人士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及初、中階承辦學校現場報告等進行審查,委員會人數以3人為原則。

(三)   審查各項資料

1.    結訓證書:非因公務原因,缺課達8小時(含)以上者,不核發結訓證書,其公務性質由承辦學校認定之。

2.    志工時數證明:學員須於結訓返校後至進階遴選會議召開前十日,繳交志工服務至少10小時以上之證明,否則不予進階錄取。

3.    作業:作業皆未繳交者不予進階錄取。

4.    總成績相同者,分別依學員在營表現、個人特質與未來發展潛能、結訓後返校所學運用及回饋參與、指定作業繳交、外國語文能力等依序評比,若各項成績皆相同時,則同時予以錄取。

5.    其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由審查委員會議決定之。

(四)   公告審查結果:由召集學校將審查委會決議後通過之名單函送教育部國教署,經教育部國教署核定後,函知進階承辦學校,並副知初、中階承辦學校。由進階承辦學校函知進階學員之就讀學校,俾辦理聯繫事宜。

七、若經發現學員繳交作業、回饋心得、輔導及觀察紀錄等相關資料為不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

八、本原則經課程委員會決議後通過,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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