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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則

屏東縣國立屏北高中校友會章程

113年7月27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3年10月24日屏府社政字第1130155244號

114年12月20日經本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國立屏北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凝聚校友力量,加強校友聯繫,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母校成為卓越的綜合大學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行政轄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組織屏東校友,凝聚團體力量。
  • 二、推動教育文化,探研教育實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設籍或服務於屏東縣巿且具有國立屏北高級中學校友資格者,或對國立屏北高級中學有特殊貢獻,或現(曾)任教職員工、屏北高中家長會代表以上,或對國立屏北高級中學熱心贊助者。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喪失會員資格者之情事包含死亡或除名。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二、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三、議決財產之處分。
  • 四、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辭職經決議通過、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等情事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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